1、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市場價值屬於哄擡價格;
2、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明碼標價;
3、商品應註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4、在特定情況下,如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會設定價格限制,超出限制的價格上漲可能被視為哄擡物價。
哄擡物價的危害:
1、破壞市場秩序:哄擡物價會擾亂正常的市場供求關系,導致商品價格虛高,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損害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因價格虛高而支付額外費用,增加了生活成本,降低了生活質量;
3、影響社會穩定:物價的異常上漲可能引起公眾不滿,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
4、阻礙公平競爭:哄擡物價的行為可能會排擠中小企業,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5、助長投機炒作:哄擡物價可能會誘發更多的投機炒作行為,進壹步加劇市場價格波動。
綜上所述,哄擡物價的認定標準包括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市場價值、明碼標價規定、商品信息註明等。哄擡物價的危害主要表現為破壞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影響社會穩定、阻礙公平競爭和助長投機炒作。
法律依據:
《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擡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