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的審查、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資助種類) 本辦法專利資助的種類包括專利費資助和專項資助。
第四條(專利費資助對象) 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遞交專利申請文件或向外國申請專利,且專利第壹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申請專利費資助:
(壹)專利第壹申請人為註冊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社會團體;
(二)專利第壹申請人為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的個人。
第五條(專利費資助項目、金額) 專利費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壹)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按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
(二)授權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費,按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
(三)發明專利的授權費及授權後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費,按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
(四)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費,按實際繳納費用資助;
(五)在香港或澳門申請發明專利的,授權後每項最高壹次性資助人民幣10000元;
(六)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每獲得壹個國家的授權最高資助人民幣30000元,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
授權費是指專利登記費、印花費、授權當年年費和發明專利維持費。
每項專利申請只能享受壹次專利費資助。
第六條(專項資助對象) 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資助對象同時被納入以下範圍的專利第壹申請人除了可以享受專利費資助外,還可以享受專項資助:
(壹)自願申報並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擔國家或本市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企事業單位;
(三)有關政府部門組織的重大創新活動的參加單位。
第七條(專項資助項目、金額) 專項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國內每項發明專利申請資助人民幣3000元,每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人民幣800元,每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300元。
第八條(專項資助限制) 符合專項資助條件的每項專利申請只享受壹次專項資助。
企事業單位享受專項資助具有額度限制,具體額度由市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同壹專利申請人屬於以下情況之壹的,僅能就其中壹項專利申請專項資助:
(壹)就同壹技術方案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
(二)就同壹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特征的不同組合或配比申請多項發明專利的;
(三)就相近似的圖案與色彩的結合申請多項外觀設計專利的。
第九條(專項資助初審) 申請專項資助的由有關政府部門初審後,再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查辦理:
(壹)屬於自願申報並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企事業單位,由認可該單位的政府部門初審;
(二)屬於承擔國家或本市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所屬主管政府部門初審;
(三)屬於有關政府部門組織的重大創新活動的參加單位的,由組織該活動的政府部門初審。
第十條(受理、審查和資助) 專利費資助申請人和專項資助申請人應當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真實齊全的申報材料,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受理並審查。審查中未發現資助申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做出予以資助的決定並通知資助申請人辦理資助。
審查中發現資助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做出不予資助的決定。
予以資助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應當在資助申請人提出申請後2個月內做出。
第十壹條(資助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對於因弄虛作假而不予資助的申請人,在收到不予資助書面決定之日起兩年內,不得享受專項資助。
資助申請人以不正當行為騙取專利費資助和專項資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市知識產權局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審查人員的法律責任) 市知識產權局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查、核實中存在違反紀律、違規操作的,按《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處理。
第十三條(解釋與生效)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2005〕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