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介,又可以稱為職業中介所招聘或職業介紹所招聘等,是指以牟取求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為首要目的從而代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顧名思義就是收取用人單位適當的壹定費用,從而幫助用人單位達到或完成某項人力資源管理任務。換句話說,也叫幫助用人單位進行招聘工作,如:“找人”“招人”“招工”等,與此同時又以收取求職者利益為首要目的而開設的就業機構,從而幫助求職者達到最終的應聘和被聘用的目的。職介收費的方式通常有兩種方式:1、向求職者收費,作為求職的服務費。2、給用人單位介紹人才,向用人單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職業介紹規定》
第三條 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是指除勞動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
第四條 職業介紹必須依法進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五條 職業介紹應與就業訓練、失業保險、生產自救等勞動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