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性質不同。
1﹑教育懲罰是壹種行為、壹種手段;
2﹑教育懲戒是帶有手段和目的的壹種教育方式。
二﹑目的不同。
1﹑教育懲罰是為了“罰”,比如說體罰、變相體罰等,強調了“罰”的教育行為本身。
2﹑ 教育懲戒是為 了“戒”,即戒除、預防是目的,它強調了教育結果和目的的達成。
三﹑方式不壹樣。
1﹑教育懲罰需要正強化,即肯定、表揚、獎勵等。學生因犯錯而受到懲罰,事後非但不再犯錯,而且在同樣情景下學到以適當行為代替不當行為,則可謂對該生實施的懲戒在性質上就帶有負強化的意義。
2﹑教育懲戒需要負強化,即否定、批評、懲戒等。在懲戒活動中手段與目的並存,教師往往通過給學生身心施加某種影響而帶來教育效果,使其感受到對錯、榮辱、愉悅、痛苦等,以激發其悔改,從而達到矯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