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餐飲場所:額定就餐人數200人以下的飯店;
(三)住宿場所:床位數100張以下的旅館;
(四)歌舞娛樂場所:設置在建築物首層、二層、三層,總建築面積且每層建築面積均不大於3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五)醫療場所:住院床位數50張以下的醫院、診所;
(六)教學場所:床位數100張以下的寄宿制學校、培訓機構,非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七)宗教場所:基督教教堂,佛教寺院,伊斯蘭教清真寺;
(八)生產加工企業:職工人數100人以下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加工車間;
(九)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儲存場所:三級加油站、加氣站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儲存場所。
法律依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壹)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壹)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