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於低於成本價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不正當低價銷售作為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的低價銷售有著重要的區別,現就其法律特征分析如下: 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壹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壹定市場範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壹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壹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1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壹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並在壹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於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於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後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壹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 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壹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壹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采取低於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占領市場後,便會任意擡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客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8.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10.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12.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13.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1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15.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