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體現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交易或者事項有: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銷售商品的售後回購業務、售後租回業務的會計處理以及關聯方關系的判斷等都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有關。
售後回購、售後租回實質上是壹種融資行為,企業不能將取到的款項確認為收入。
售後回購是指企業將某項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在出售方已經收到了價款,並且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的同時,簽訂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在將來的特定時期,以特定價格無條件將貨物購回(事實上這也是購貨方購買貨物的前提)。在貨物購回之前,從法律形式上講,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購貨方。但從經濟實質上講,由於補充協議規定了出售方在未來某個時間必須購回所出售的商品,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購貨方,出售方實質上仍然要承擔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而且,出售商品時往往會出現售價高出商品實際價值的情況,若將其確認為收入將導致企業利潤虛增。因此,雖然該項交易形式上形成了壹筆銷售收入,但從交易的實質上看,售後回購只是企業的壹種融資行為,並不能將其確認為銷售收入。
售後租回交易是壹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壹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或正在使用的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那裏租回,租回後形成兩種形式: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售後租回從形式上看,首先是為企業帶來了收入,並且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已轉移,但實質上由於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壹攬子方式談判的,是壹並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上是同壹筆交易中的兩個階段。如果將售後租回損益壹次性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則有可能難以正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事實上,如果采用高售價、高租金的租賃安排方式,這種租賃對買主來講不存在不利影響;對於賣主來講,在出售資產時雖然有巨額銷售收入,但這是以未來各期支付高額租金為代價的。因而,為了真實、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經營業績,並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不應將售後租回損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以遞延,分攤計入各期損益,會計處理正是看到了這兩項業務的實質,在會計核算上並未確認收入,這也正是實質重於形式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