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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主義法學的界定標準

現實主義法學的基本主張主要是規則懷疑論、事實懷疑論、法官造法等。現實主義法學家弗蘭克認為,特定法官的特殊性格、氣質、偏見和習慣常常是他判決過程中的決定因素。“如果法官的個性是司法中的關鍵因素,法律就可能因審理任何既定案件的法官個性之差異而不同。”

法官在庭審時與各種證人、律師和訴訟當事人接觸。他對不同人的同情或反感,會直接影響判決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