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
1、結婚的自由
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壹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依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絕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
2、離婚的自由
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壹系列的法律後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壹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
婚姻自由的歷史發展:
婚姻自由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人們在締結和解除婚姻關系時有無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還是實質上的自由,歸根到底都取決於壹定的社會制度。人類社會早期,男女的婚姻少有限制;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婚姻受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從而使婚姻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古羅馬法曾賦予自由民壹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規定了婚姻雙方自願的原則。中世紀基督教法學家壹度吸收了這壹思想,但僅僅停留在法理上,並未作為壹種普遍制度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