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調解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就雙方所訴標的進行和解協商,並試圖達成相關協議的民事訴訟行為。通常情況下,庭前調解不成功可申請開庭審理。在沒有對證據進行當庭質證之前,法官不會如此草率地判決。 如果懷疑當中有蹊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上壹級法院繼續訴訟。民事糾紛的法院調解書壹般在調解協議簽訂後十天內作出並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對於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經調解結案的,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不出具民事判決書。調解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發生訴訟案件後,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來達成調解,但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刑事責任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如果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存在違法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壹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