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作弊者被查獲會受到的處罰:
對作弊者的懲處歷代都很嚴厲,清代尤為嚴酷。
1、壹是枷號。凡臨場槍手、冒籍、頂替、夾帶、抄襲、傳遞、不坐本號者立即由監考官吏帶上枷鎖在考棚外示眾。
2、二是斥革。生員即秀才,是須經童子試考取的功名,壹旦違犯考場紀律,生員稱號立即被革除。
3、三是刑責。舞弊情節嚴重者,要動用刑罰。對冒名頂替、重金雇請、舞弊情節惡劣者,往往被發配充軍。乾隆五十七年,對3名雇請槍手的童生、槍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號3個月,然後“發煙瘴之地面充軍。至配所杖壹百,折責四十板”,臉上還要刺上“煙瘴改發”字樣。這樣的懲罰已與要犯相差無幾。
擴展資料:
應對措施
1、為了防止考生作弊,歷朝歷代都采取了不少措施,比如回避制、復試制、彌封制、處分科場作弊者等。
2、為了減少賄買考官,唐代武則天時代曾設立“糊名法”,將考生的名字用紙黏貼遮掩,以避免批卷者認出寫卷人,這種做法在宋代以後成為定例。後來又發明了謄錄方式,由專人抄錄考生的試卷送往評級,以防批卷者辨認出考生的字跡。
3、自宋太宗起訂立了“鎖院”制度。每次考試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為臨時委派,以便互相監察。考官接到任命後,同日進入貢院,在考試結束發榜前不得離開,不得接見賓客。如果考官要從外地到境監考,在進入本省境後亦不得接見客人。賄買若然被揭發,行賄受賄者都可能被處死,同場的考官亦可能被牽連受罰。
4、為防止應試者夾帶作弊,唐代的科舉考試已設有兵衛,宋朝起,考試壹律在貢院內進行。考生之間用墻壁隔開,稱為“號舍”。考生不可喧嘩、離場,以防止傳卷或傳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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