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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發職工薪酬和實際發放職工薪酬區別

應發職工薪酬和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區別如下:

1、應發職工薪酬是企業計算出的稅前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考勤、業績等因素;

2、實際發放職工薪酬,即實發工資,是扣除五險壹金、個人所得稅等應扣款項後支付給職工的金額;

3、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等項目,按企業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核算;

4、企業在發放工資時,應按應發金額入賬,實際發放的工資為扣除所有款項後的凈額。

職工薪酬的計算方式:

1、基本工資:通常是職工薪酬中固定的部分,根據職位、級別等確定;

2、績效工資:根據職工的工作表現和完成的任務量來計算的可變部分;

3、獎金:可能包括年終獎、項目獎金等,根據公司利潤和個人表現發放;

4、津貼補貼:如交通補貼、餐費補貼等,旨在補償職工因工作產生的額外開支;

5、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由雇主和職工***同繳納的部分,通常按照規定的比例扣除。

綜上所述,應發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崗位、考勤和業績等因素計算的稅前總額,而實際發放薪酬是扣除五險壹金、個人所得稅等後的凈額,會計處理時涉及多種項目,且需遵守企業規定與國家法規。

法律依據: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壹)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壹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壹)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