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通過宣傳教育,統壹認識,人人參與防塵工作,使粉塵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革:即技術革新。通過改進工藝 流程和操作方法,使生產自動化、機械化、密閉化,消滅粉塵來源或減少粉塵飛揚。
3.水:用水除塵、濕式作業。主要是在破碎、研磨等過程中,盡量用濕式原料、采用水磨、水研,從根本上消除粉塵;或在車間內適量噴霧灑水、降低粉塵飛揚。
4.密:密閉作業。當生產工藝容許采用濕式作業或已采用濕式作業仍達不到除塵要求時,可對塵源采取密閉措施,在不妨礙操作的前提下,盡量把塵源、設備圍罩起來,以防止粉塵逸入車間中,或使用自動化設備,讓操作工人脫離工作現場。
5.風:通風除塵。壹般指與密閉措施相配合使用的局部抽風,利用抽風的辦法,在密閉罩內造成壹定的負壓,控制粉塵不外逸。這類除塵器有旋風式除塵器、袋式除塵、靜電式除塵器、泡沫式除塵器及沖擊式除塵器等。
6.護:個人防護。在采取“水、密、風”等措施外,再輔以個人防護用具,如口罩、防塵面具,防護頭盔及防塵服等措施。
7管:加強監督、管理。由於生產中操作不當或除塵設備使用、維護管理不當,可能人為地造成粉塵飛揚。因此,加強監督、管理,對防塵有積極意義。
8.查:定期檢查,包括經常性測定車間內工作場所粉塵濃度,及時了解粉塵作業工人健康狀況,監督檢查各項防塵制度的執行情況,防塵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