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前,壹般人手頭的每月余錢極其有限,要聚集到較大數目才有較大用處,因此可能會去“做會”。參加者定期向“會”交納固定數目的款子,同時“會”通過抓掩,將每期各人集成的大筆款,給其中的壹個幸運者使用。幸運者不再參加抓鬮,但仍需向“會”交納每期固定數目的款子,可能還要加納因得款期先後而不同數款的利息,加到後期得款者的得款總額中去。
召集和組織起壹個“會”,在臺州叫“豎會”,“豎會”者叫“會頭”。“會”在發展中,形成“會頭”勿需參加抓閹而得第壹筆大數款的慣例。有人若要辦壹件家庭大事需壹筆錢,比如要起屋,他就有可能去做“會頭”集到錢。
傳統的“會”,是壹種範圍極其有限的民間信用系統,主要是通過血緣、親情作為信用基礎,而從未得到用法律保障。但改革開放以後,經濟發展使得民間資金日趨活躍,“會”越做越大。大,起碼在兩個方面:壹是範圍大,參與者的錢可能穿過好幾層關系,到了壹個毫無關系的人手裏,壹改過去只有親鄰之間的信用;二是數額越來越大,“文革”期間每期納二十元的“會”已算大數,現在每期納幾千、上萬元的“會”大有在者。另外,可能還大在利息的越來越高上,因為只有高利才能吸引入會者。
“會”由參與者如期交納規定的款數,才能運轉下去。參與者形成環環相扣的關系,只要壹環出現問題,發生斷裂,整個“會”就可能出現大問題,重者就發生“倒會”下去,即“會”做不完成了。
因為“會”從未有法律保障,所以“會頭”的信譽和能力在“會”中起重要作用。如果發生“倒會”,好的“會頭”可能會把後遺問題清理好,但這往往很困難,因為已經得到大筆款的幸運者會拒絕交納應交款,理由就是“會”已倒,就意味著“會”已不存在,這樣的幸運者甚至包括有的“會頭”。
近年來,“會”的性質已經發生根本變化,它由親朋的互助變成了民間信貸,有的經營色彩濃烈。政府對此頗感為難,因為“會”壹方面違反《銀行法》,另壹方面它是當地就像民俗壹樣普遍存在的壹個事實,而且它的確對當地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會”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在現在社會風氣惡化、社會信用弱化的背景下,而“會”的資金很金流入生意人的手中,生意人又被認為唯利是圖的人。而且生意人的經營活動會有風險,壹旦他破產,“會”的環節在此斷裂,就有“倒會”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