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的原則。
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有能力為壹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
這就是說,每壹個成年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及其特權,強調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進壹步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
契約自由的原則
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而且規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傭,都必須通過契約,買賣、交換,壹切均可以自由經營。第1598條規定,“交易範圍的物品,除特別法禁止出讓者外,均可出售”。
第1710條規定,“凡勞動力雇傭者可與出賣勞力者商定,壹方為他方完成壹定的工作,他方約定支付報酬的契約”,並規定工人必須遵守雇主關於工資定額的規定。
該法典中幾乎有1000多個條文規定了契約之責,這就可以使資產階級利用契約自治原則,不受限制地進行包括勞動力在內的自由買賣,自由競爭,發財致富。
確認了人民財產所有權的原則。
從不同的角度保護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維護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
例如第537條規定,“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就保證了絕對的個人私有制,激發了個人積極性,為工商業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
擴展資料:
《拿破侖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隨法國經濟、政治、國情等多方面的變化,法典***修改過壹百多次。例如,壹開始,法典的第213條至217條中規定妻子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在此後引起了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組織的不滿,後來被廢除。
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經廢除了離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復。1970年廢除了丈夫是壹家之主的規定。1972年又廢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規定。
《拿破侖法典》不僅在法國國內影響深遠,對其他各國的影響力也不可小覷。例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該法典編制而成的。另外,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國的民法典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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