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本身以及領土範圍內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權力,其內容包括所有權和管轄權兩個方面。國家對領土的所有權意味著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壹切土地和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1、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2、各會員國應壹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3、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4、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6、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壹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