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拘留,當事人無權撤案。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結果出來了,就是和解了也不可以撤案不拘留了,因為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是根據是否犯了法律法規的原責問題,不能隨意變更,除非搞錯了或不符合才能變更。如果雙方和解了,原告可以撒訴。例外情況是被拘留人存在患有精神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則可以不拘留。
拘留具體流程如下:
1、即時執行。
(1)開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由2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送達拘留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3)拘留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入案卷備查。
2、暫緩執行。
(1)由法制部門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的事由,評估采取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保證金;
(5)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壹式三份,分別送申請人、辦案單位,壹份存檔備查。
3、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審批表》,並提出不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送法制部門審核後,報分縣局領導審。
綜上所述,拘留證開出壹般情況下是要拘留的,但被拘留人有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可以不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