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公開發布懸賞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後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執行措施。這壹措施符合當前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客觀實際,能充分利用社會力量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進而對樹立司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起到積極作用。
懸賞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公告。
懸賞公告發布後,當出現有關人員提供財產線索時,人民法院會對該財產線索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保密。當不同的舉報人分別提供同壹線索時,壹般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發放懸賞金;而不同的舉報人分別提供不同線索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大小、時間順序、申請人的意見等實際情況,確定發給不同舉報人的懸賞金份額。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時,不予發放懸賞金。
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財產的,應當制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懸賞公告應當在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臺、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體平臺發布,也可以在執行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其他媒體平臺發布,並自願承擔發布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二十三條懸賞公告發布後,有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登記。
人民法院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應當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布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懸賞金從前款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特定物交付執行或者存在其他無法扣減情形的,懸賞金由該申請執行人另行支付。
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