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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政府首腦?

國家元首(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Francois Hollande

政府首腦(總理)——讓-馬克·埃羅Jean-Marc Ayrault

政府首腦是國家(或地區)政府或內閣的領導人,在議會制政治體制下壹般為總理(如:德國、新加坡)或稱首相(如:英國、日本),在總統制政治體制下壹般為總統(總統同時也是國家元首,例如:美國、墨西哥),而在半總統制政治體制下政府首長由總統在議會多數政黨中指定(如:法國、烏克蘭),在社會主義國家壹般為總理,例如前蘇聯的部長會議主席和中國國務院總理。

另附

法國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區別及其關系

(資料來自戰略網)

根據法蘭西第五***和國的憲法,總理和政府與總統是行政雙頭制。憲法規定了他們的職權範圍,但許多地方又有含糊其辭之嫌,如它規定總統是“武裝部隊的統帥”,總理“對國防負責”,“ 政府掌管武裝部隊” 等。甚至還在“左右***治”的情況下鬧出總統、總理代表法國同時參加壹個峰會的情況。對此,我們有必要註意法蘭西第五***和國的憲法對總統、總理職權的相關規定,厘清兩者的相互關系。

壹、 法國總統的職權

憲法第二章第五條賦予總統以憲法的監督者、國家的仲裁者和保證人的地位:“***和國總統監督遵守憲法。他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持續性。***和國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總統擁有:任免總理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外交權;軍事權(包括動用戰略核力量)行使憲法第十六條的非常權力;對憲法委員會的特權;總統咨文權;特赦權等。就總統的行政權而言,戴高樂曾聲稱,政府只能出自“我的選擇”,總理只能是“我的總理”。

二、 法國總理的職權

法蘭西第五***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五章中都涉及到總理職能。這主要包括:

1、總理的地位、職能及責任綜述。憲法第二十壹條對總理的職能總的論述是:“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總理對國家防務負有責任。總理保證法律的執行。”總理是政府首腦。新總理走馬上任時,必須代表政府向議會提出政府施政綱領,或者發表壹項總政策聲明向議會承擔責任。

2、人事任免權。根據憲法規定,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他所領導的政府成員,即國務部長、部長、部長級代表和國務秘書。他還有權任免總統職權以外的所有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

3、立法創議權。總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創議權和憲法的建議權。當總理代表政府行使立法創議時,叫“法律草案”,簡稱“法案”。

4、命令副署權。總理副署總統的文件、法令和命令,但憲法第八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壹條所規定的內容除外。

另外,總理還有:就總統解散國民議會或決定行使憲法第十六條的非常權力向總統提出咨詢性意見和建議;以政府的名義宣布戒嚴命令;領導國防部,負責組織國防事宜並兼任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在情況需要的情況下,代替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總統的委托,代替總統就壹定的議程主持部長會議等權力。

三、 法國總統與總理的關系

按照法國1958年憲法規定:***和國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遵守***同體協定和條約的保證。***和國總統要確保憲法得到遵守。總統通過仲裁,保證公***權力機構正常行駛職權和國家的持續性。因此,憲法賦予了總統以保證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所謂保證人、仲裁人,其根本意義在於,總統是壹切權力之上的權利,淩駕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上。因此,總統作為保證人和仲裁人行使權力的行為不僅無需承擔政治的和法律的責任,而且除了犯叛國罪由議會控告之外,憲法再沒有規定任何彈劾總統的條款。總統通過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主持內閣會議,直接領導國家行政權力的實施,尤其在國防和外交領域發揮著決定性作用。在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總統可以通過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控制國家局勢,決定國家命運。如從法國外交政策出臺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總統在外交決策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制定重大外交政策時,外交部首先提出方案,然後總統召開專項咨詢會議,聽取外長、總統外交顧問等人對方案的意見。如果認為方案可行,總統召集內閣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外交部具體執行。

總理與總統的關系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權力交叉——都有行政權。總理領導政府具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由於總統和總理都有行政權,人們把法國行政領導體制稱為“行政雙頭制”。 對此,法蘭西第五***和國創始人戴高樂有著許多精辟的論述。他認為第五***和國總統體現了“國家的持續性”(憲法第五條規定),“在政府中起壹個民族所不能中斷的延續作用”。設置總理代表政府,體現政府的“暫時性”和“可變性”。根據憲法規定,總統對他的行為不負政治責任,不能親自蒞臨議會,須總理代替。

2、地位不同——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占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壹般來說,總統和總理有基本分工: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占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行政雙頭制並不意味著在權力上平分秋色。戴高樂在第壹任總統時就指出:“在我國,***和國總統和總理不由同壹個人擔任,這是正常的情況。誠然,不能同意有兩個最高領導。”

3、施政重點不同——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總理的施政重點在內政經濟。戴高樂總統於1964年1月31日記者招待會上進壹步闡明總理和政府與總統的關系時指出:“總統任務的性質、範圍和期限意味著他不要無休止地全神貫註於應付政治、議會、經濟和行政上的經常事務。相反,這是法國總理的復雜任務。”

當然,在不同的執政環境下,對法國總統和總理的具體關系有所不同。如果總統、總理同出壹個黨派,總統對總理和政府的支配權要大得多,也廣泛得多,體現出強勢總統的特點。如果總統與總理不是壹個黨派,出現“左右***治”局面,總統權力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如1986、1993年和1997年3次出現左右翼“***治”,總理和政府就要回收憲法賦予的權力,名符其實地與總統壹起***同治理國家。這時總統會更多地關註憲法賦予其特權的外交和國防領域,總理則主要處理內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