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批24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於1982年02月08日公布,分別是:北京、杭州、開封、遵義、承德、紹興、荊州、昆明、大同、泉州、長沙、大理、南京、景德鎮、廣州、拉薩、蘇州、曲阜、桂林、西安、揚州、洛陽、成都、延安。
同年出臺的《文物保護法》明確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標誌著歷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設立。
擴展資料:
“歷史文化名城”這壹名稱,也經歷了眾多專家的考量。羅哲文當時作為國家文物局的代表,參與評定。羅老認為,中國城市裏的遺產都屬於文物遺產,並且歷史悠久,久負盛名,大多都與文化有關,因此要在“歷史城市”這壹名稱中,加入“文化”二字。
隨著城市化進程,城市用地蔓延到古城範圍之外。由於歷史文化名城與周邊地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僅僅保護老城區或者成片的老街區是不足的,因而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也隨城市用地的擴展同步擴大,涵蓋了行政管轄區域內廣泛的遺產資源。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框架下,城市外圍的歷史村鎮、傳統村落、工業遺產、線性文化遺產等遺產類型也得到了有效保護。
百度百科——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人民網——第壹批歷史文化名城(新中國的“第壹”·文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