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侵占別人的土地違法。強行侵占土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占地建築物、可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