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制、備案制和審批制的區別 主要是從項目投資主體上來區分。以前的項目,不管是政府投資的,還是企業投資的,都是審批制,這樣嚴重影響了審批效率。
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壹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
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壹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
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範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力。
現在,為提高企業的自主能力,讓企業更多的享受企業經營的自主權利和承擔市場變化而帶來的風險,今後,由企業投資的項目就可以實行核準和備案制了。
其中在國家和本省發改委制定的核準項目名錄的項目,需要實行核準制度,其他項目就可以實行備案制度了。簡單的說,超過壹定規模的項目,發展計劃部門為了綜合統籌當地甚至全國的供求關系,就需要進行核準。
至於使用國家資金的項目以及政府投資項目,仍實行以前的審批制度。
2.核準制 核準制是指對企業投資建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不再由政府進行審批。政府只是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但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實行核準制的範圍和權限,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作出規定。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壞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
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範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範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3.備案制 健全備案制。對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為,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備案制是指企業投資建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非重大項目和非限制類項目,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金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
其後,企業即可自行組織建設。企業報送備案的項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準或審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4.審批制 主要針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各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用於基本建設的其它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實行審批制。
5..核準制、備案制和審批制的應用領域 政府投資建設資金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1、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項目;
2、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口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4、產業發展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各級行政、政法等政權建設項目;
6、與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或國債投資配套的項目;
7、黨委、政府確定的其它重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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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六條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準機關應當制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第十三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壹)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