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法》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 各級人民政府;(三) 中央軍事委員會;(四) 各級監察委員會;(五)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六)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七) 外交部;(八)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九)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壹)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三)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四) 憲法宣誓場所;(五)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