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
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現在合同的簽訂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擴展資料:
合同的簽訂壹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為當事人壹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壹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裏,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2、承諾
為當事人壹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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