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對於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物品,可以免征關稅。其他進口物品請參考《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壹)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壹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委會〔2019〕17號),海關總署決定對2018年第140號公告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及《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 進行相應調整,歸類原則和完稅價格確定原則不變,現予以公布(見附件1、2),自2019年4月9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