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壹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壹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二.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三.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壹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四.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準,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