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時,應當報告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第五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推廣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發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報道,普及循環經濟知識。第七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遵守執行發展循環經濟的相關規定。
鼓勵單位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的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公民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勸阻、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信息咨詢與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服務。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和誌願者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益活動。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壹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第十二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循環經濟工作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壹)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二)建立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設立公***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的情況;
(三)建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實施的制度;
(四)建立舉報、投訴、咨詢服務制度,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提供咨詢服務。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設用地、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和布局,形成循環利用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分布、城市規劃、環境容量、生態和經濟功能區劃等條件,統籌規劃、建設產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聚集。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產業園區的入園企業應當符合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的要求。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三章 減量化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節能減排的有關規定,分別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年綜合能源消耗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節能量目標和二氧化碳減排目標。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汙染物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對重點汙染物排放企業下達年汙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各區人民政府、重點用能單位和重點汙染物排放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減少碳排放量和汙染物排放量。
鼓勵對核定的節能量、二氧化碳減排量和汙染物減排量實行有償交易。具體辦法分別由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市環保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