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認為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著本質的關聯性,而法律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無關。
對於實證主義來說,“法是什麽”僅僅依賴於“什麽已經被制定”和“什麽具有社會是實效”。而自然法堅持在定義法的概念時除了權威性制定要素和社會要素之外,還必須要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最主要的定義要素。”
綜合法學派主要觀點為:法律是形式、價值與事實的特殊結合,社會的、歷史的、政治、經濟以及科技的發展等因素影響著法律的制定與實行。
“自然法認為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著本質的關聯性,而法律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無關。
對於實證主義來說,“法是什麽”僅僅依賴於“什麽已經被制定”和“什麽具有社會是實效”。而自然法堅持在定義法的概念時除了權威性制定要素和社會要素之外,還必須要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最主要的定義要素。”
綜合法學派主要觀點為:法律是形式、價值與事實的特殊結合,社會的、歷史的、政治、經濟以及科技的發展等因素影響著法律的制定與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