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時間:工作日、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6:30-18:30)
2、限行對象 非蘇州號牌小客車(藍牌)
限行區域 東匯路和西匯路以南、莫邪路以西、幹將東路以北、人民路以東區域(其中幹將東路對非蘇州號牌小客車限行,人民路、莫邪路、東匯路和西匯路可以通行)
3、機動車限行:
禁行對象:非蘇州號牌機動車以及非實際“在該區域居住和工作市民以及黨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的蘇州號牌機動車
禁行時間:每日7:00—19:00
禁行區域:齊門路及臨頓路以東、北園路以南、大唐家巷及北倉街以西、白塔東路以北區域內(其中齊門路、臨頓路、白塔東路、北倉街和園林路可以通行,大唐家巷和北園路禁止通行)
高排放機動車限行
限行區域:古城區範圍(護城河以內的區域)
即:蘇虹路、星華街、獨墅湖大道、星塘街、東方大道、通達路、通湖路、尹豐路、東進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運路、晉源路、蘇福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城北西路、蘇虞張公路、陽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陽路、星杭街閉合的區域內(不含上述道路和區域內國、省道和高速公路)
限行時間:每日7時至20時
限行對象:
1.註冊登記滿15年,裝用點燃式發動機(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標準為國Ⅰ、國Ⅱ標準的小、微型汽油車;
2.按照車輛結構應當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牌、證的變型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
3.排放標準為國Ⅲ標準和低於國Ⅲ標準以柴油作為動力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
蘇州貨車限行
1.非蘇州市區貨運汽車
禁行時間:每日7時至21時
禁止通行範圍:312國道、陽澄路、陽澄湖大道、星華街、新機場路、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木東公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蘇虞張壹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上述區域下稱中心城區)。
2.非市區中型(含)以上貨運汽車(黃牌)
禁行時間:每日21時至次日7時
禁止通行範圍:東環路、南環東路、南環西路、解放西路、西環路、虎泉路、312國道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禁行時間:全天
禁止通行範圍:蘇州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
4.蘇州市區貨運機動
禁行時間:每日7時至9時、16:30至20時
禁止通行範圍:蘇虹路、星華街、新機場路、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運路、晉源路、蘇福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312國道、蘇虞張壹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
5.噴制專用顏色的環衛車輛
允許在除快速路以外的城區道路通行。
6.非新能源配送貨車限行
禁行路段:蘇州古城區(護城河以內區域
禁行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
7.相城區中心城區貨車限行
限行區域:東至G524(不含)、南至姑蘇交界、西至廣濟北路(不含)、北至太陽路(不含)的區域。
限行時段:本地貨運機動車每日7時至20時、外地貨運機動車每日7時至21時,禁止在上述區域內道路通行。
註:澄陽路(太陽路至春申湖路)、春申湖路(G524至澄陽路)為貨運物流通道,全天允許貨運機動車通行。
8.工程運輸車輛指運輸泥漿、沙石、水泥、磚石、混凝土、瀝青、土方等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的自卸、罐式、特殊結構貨車或專項作業車。
禁行路段禁止工程運輸車輛在市區(指姑蘇區、吳中區、高新區、工業園區、相城區)道路範圍內通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允許通行,但明令禁行路段除外)。
禁行時間:全天,因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通行的,按規定備案登記後申領工程運輸車輛專用通行證通行。
9.專項作業車(不含工程運輸車輛)
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於專項作業的汽車,如起重機、清障車、高空作業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廣告車等車輛行駛證上車輛類型為專項作業車的車輛。
禁行路段:禁止專項作業車(不含工程運輸車輛)在城北公路、陽澄路、陽澄湖大道、星華街、獨墅湖大道、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木東公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金築街、城北公路、蘇虞張公路、陽澄湖西路、永方路、華元西路、廣濟北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區內的312國道除外)和城市快速路通行。
禁行時間:全天,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進行專項作業的,可向城市快速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在禁行區域內進行專項作業的,按貨運機動車要求申領通行證。
10.蘇州西環地面道路貨車限行安排
每日7時至20時:
禁止蘇州號牌中重型貨車(黃牌)通行
每日7時至21時:
禁止非蘇州號牌中重型貨車(黃牌)通行。
每日7時至9時、16時30分至18時30分:
禁止輕型貨車(藍牌)通行
每日20時至次日早7時:
允許蘇州號牌輕型貨車(藍牌)通行,
每日21時至次日早7時:
電動車限行:
限行對象:非機動車
限行時間:每日8:30-21:30
限行路段:平江路(東北街至幹將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壹百元罰款:
(壹)違反禁令標誌、警告標誌、禁止標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二)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通行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五)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拖拉機載人的;
(七)不按規定會車或者超車的;
(八)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十壹)遇有交警檢查時,有機動車駕駛證而出示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二)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或者不避讓行人的;
(十三)拖拉機未經批準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十五)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六)在路口轉彎時,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