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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學院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規範考試和成績管理工作,維護教學秩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考核目的是根據專業人才培養的總體目標和課程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檢測與評價教師教學質量和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新能力。

第二章 課程考核的範圍及形式

第三條 凡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所涉及的通識教育課程、專業教育課程、職業能力教育課程和集中實踐教學環節(課程)等都要進行課程考核。所有考核成績均須載入學生本人成績檔案。

第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課程的考核方式須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要求執行。

第五條 積極推進考試方式改革,建立以思想道德與專業能力相結合的學生學業評價體系,堅持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考核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實行結構成績。課程考核方案(含考核形式、考核內容、評分標準、成績構成及比例等)須在每學期初提出,經院系部批準,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六條 所有課程平時考核應有完整的原始考核記錄,包括學生平時的出勤情況及學習紀律情況,課堂提問及隨堂測試結果,課後作業、討論、課內設計上交及完成情況,課程實(試)驗表現、實(試)驗報告完成及上交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 學期末,課程考試在考試周進行,采取閉卷形式;課程考查隨堂進行,可采用綜合測試或答辯、課程小論文或綜述報告(調查報告)、綜合性大型作業(設計)、實驗操作或上機操作等形式。

第八條 本科學生應積極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以檢驗其英語水平是否達到國家教育部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考試命題

第九條 考試命題應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結合專業及學科特點,設置多樣化的題型,重點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創新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量的大小和難易要適度。

第十條 期末考試命題時要求有A、B兩套難易程度基本相當的試題,試題總分實行百分制,各題分數要分布合理,並附有參考答案和評分細則。

第十壹條 同壹份試題中不得有重復內容;主觀性試題在兩年內不得重復使用;A、B兩套試題的重復率不得超過30%,且與前兩次試題的重復率不得超過50%。不得直接使用近三年已在期末考試中用過的試題。

第十二條 考試試題要求使用統壹規定的格式模版,用B5紙打印。對於個別有特殊要求的課程(如制圖等),可以用8開紙打印。

第四章試題印制與保管

第十三條 命題教師在命題完成後,應填寫《考試命題審批表》,與A、B兩套試題(含參考答案與評分細則)壹並交回院系部,經教研室主任或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後,按要求密封保存。

第十四條 各院系部將審核後的A、B兩套試題,分別裝於兩個試題袋密封,簽字、蓋章後提前壹周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將從A、B兩套試題中任抽壹套作為期末考試用題,另壹套作為備用試題或補考試題。

補考結束後A、B兩套試題均返還至各院系部保存。

第十五條 期末考試試題的印刷、分裝、密封均由教務處負責,各院系部在考試前壹天到教務處保密室領取試題。

第十六條 考試試題啟用前屬於學校機密材料,教務處及各院系部要確定專人負責試題的保密工作,並建立考試試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接觸試題的所有人員要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識和責任感,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試題的安全。

第五章考試管理與考場安排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前,任課教師要協同院系部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以0分計:

1.累計缺課超過該課程學期計劃學時數三分之壹者;

2.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達三分之壹以上者。

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學生,若擅自參加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 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學生,不予辦理該課程緩考手續,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 學生所修通識教育必修課程、專業教育課程及職業能力教育課程,期末考核成績不及格,可以參加在下壹學期初組織的正常補考。

實踐教學環節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不可以補考,應參加重修。

第二十條 通識教育選修課程(跨專業選修課)期末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補考,不記成績和學分,學生可在下學期重新選修或另外選修課程。

第二十壹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可向所在院系申請辦理課程緩考手續。經任課教師、輔導員確認,系教學副主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後可以緩考。緩考按正考對待,隨補考進行。

第二十二條 沒有辦理緩考手續或緩考申請未獲批準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或參加考試不交卷者,壹律作曠考處理。曠考課程成績以0分記載(備註“曠考”字樣),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須重修。

第二十三條 因考試違紀作弊而受到處分的,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載(備註“作弊”字樣),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須重修。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有多次課程重修機會。課程重修不單獨編班上課,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可隨下屆學生插班聽課或免聽自學。

重修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實踐教學課等,學生必須完成平時的教學過程。

第二十五條 重修課程的考核跟隨下屆學生的正常考試壹同進行,原則上不單獨組織命題和考核,也不允許跟隨下屆學生參加補考。若下屆無本專業教學班,則由學生所在院系向教務處提交學生參加重修考試的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後,由各院系在相應學期的期末考試時間內單獨安排考試。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修業期滿離校時仍有課程不及格者,離校後兩年之內可向原所在院系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後,參加課程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畢業班最後壹學期開設理論課程的,應安排在前八周完成教學任務並進行考核,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給予壹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八條 各院系部要認真布置考場,按單人、單桌安排考生座位,按規定人數安排監考人員。監考教師要認真負責,在監考過程中不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場安排和考試過程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和《監考人員守則》。

第六章試卷評閱與保存

第二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將本考場的同類試卷按班級進行裝訂密封(重修考試試卷與正常試卷壹起裝訂),並認真填寫試卷冊封面中各項內容。密封後在試卷背面加密封條,並加蓋系公章後,統壹交教學秘書負責保管。

第三十條 試卷冊封面中的“試卷編號”按規定的試卷編號規則編號、填寫。其中,通識教育課程的試卷編號(***15位)按“學年學期(×××××)—學生班級(××××)—開課系部(××)—課程序號(×××)—考場卷別(×)”編排;專業教育課程和職業能力教育課程的試卷編號(***13位)可不編“開課系部(××)”段。

第三十壹條 評閱試卷應在指定的場所集體進行,並采取流水作業。閱卷結束後,須由任課教師和本單位復查小組對試卷評閱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試卷評閱及復查工作應嚴格按照《試卷評閱與復查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試卷評閱、復查工作結束後,任課教師和評卷教師壹起當場拆封試卷,將學生成績填入學生成績冊,並簽名。不及格成績應用紅色體現,成績有改動的地方必須簽名。

第三十三條 任課教師要根據學生考試成績對試卷進行認真分析總結,填寫《試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和教學副主任審閱、簽字。各院系部主任要對各門課程的試卷分析結果及試卷復查報告進行審閱,並對本單位整個考試評卷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材料報教務處。

第三十四條 同壹個班級的同壹門課程,在閱卷、登分結束後,裝訂成壹冊。同時將考核方案、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細則、學生成績冊、試卷分析表等按順序自下而上封裝於試卷首頁。

第三十五條 除通識教育選修課程(跨專業選修課)外,所有課程試卷均由學生所在院系保存。非本院系學生的試卷,應在復查試卷工作結束後(開學兩周後)統壹交回學生所在院系。

通識教育選修課程(跨專業選修課)的成績冊及試卷由任課教師在成績登錄後經所院系部教學副主任確認簽字後直接交教務處保存。

第三十六條 各教學單位要妥善保管試題卷,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盜、防鼠,以確保試題卷的安全。

第七章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理論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壹律采用百分制。實踐教學環節(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壹律采用等級制,分為五級。百分制與五級制之間的換算關系如下:

(壹)百分制換算為五級制:100—90分為“優秀”;89—80分為“良好”;79—70分為“中等”;69—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二)五級制換算為百分制:“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45分。

第三十八條 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原則上是平時考核成績+期末考核成績。其中,期末考核成績在學生總評成績中所占的比例不宜超過80%。結構成績中壹項分數不及格,總評成績原則上定為不及格,難度較大的專業課程各院系部可自定成績計算標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成績評定結束後,由各任課教師填寫學生總評成績冊。學生成績冊中的成績欄不允許為空,曠考、作弊學生的成績以0分記載,並備註“曠考”或“作弊”字樣;緩考學生的成績用“/”表示,並備註“緩考”字樣;其他情況也須在備註欄標註清楚。

第四十條 任課教師或教學秘書須在規定時間內將學生成績錄入成績管理系統,經核對無誤後打印2份,由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字確認後加院系部公章,壹份封裝於試卷冊,壹份交院系部存檔。

第四十壹條 各院系在每學期結束時,將打印好後的班級成績冊由系主任或教學副主任簽字蓋章後交教務處保存。

第四十二條 學生補考、緩考、重修考試成績冊(各壹式兩份)由任課教師填寫,並備註“補考”、“緩考”或“重考”字樣(曠考成績按0分記載,並備註“曠考”字樣)。經任課教師、院系部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後,壹份由院系部保存,壹份交教務處。

第四十三條 補考、緩考、重修考試成績由教務處成績管理人員負責錄入成績管理系統。其中,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成績錄入;補考或重修考試成績合格後按60分記載,並備註“補及”字樣;補考或重修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按原成績記載,並備註“補不及”字樣。

第四十四條 課程考核成績公布後,學生應及時登錄成績管理系統查看自己的課程成績。若學生對課程所得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壹周內向本人所在院系提出復查試卷申請。院系審核同意後,組織相關人員按復查試卷要求組織復查。如涉及到非院本系開設的課程,須將復查試卷申請匯總後報教務處,由教務處通知開課院系部組織復查。確有差錯必須更改的,須由任課教師在下學期開學壹周內填報《成績更改審批表》,附帶存檔的更改成績的試卷和原始成績冊,由院系部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報教務處核準後方可更改。

第四十五條 獲準更改成績後,任課教師應同時更改所涉各項原始成績和成績冊上的成績,並在更改處簽名,然後由教務處成績管理人員負責從成績管理系統更正。

第四十六條 學生中途轉專業,轉出院系所修課程與轉入院系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相符的課程,原成績有效。對於休學、留級的學生,與下壹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相符的課程,原成績有效。

第四十七條 由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原則上承認原考核成績,必要時可進行復試。凡達不到本專業要求者,應予重修。

第四十八條 全校學生的成績由教務處統壹管理。在校學生需要出具學習成績證明的,由所在院系打印、審核並加蓋系公章後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畢業學生成績,由教務處在學生畢業時統壹打印學生總成績單兩份,加蓋教務處公章後,壹份裝入學生檔案,壹份存學校檔案館。已畢業學生需要出具在校學習成績證明的,由學校檔案館出具原始成績單復印件,加蓋檔案館公章後,由教務處審核後加蓋教務處公章。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運城學院考試和成績管理條例》(院教字 〔2010〕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