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侵權損害賠償特點如下: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提醒,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綜上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