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不是監獄。看守所和監獄是兩種不同的監禁場所,看守所壹般關押還未作出判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關押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而監獄壹般關押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刑事判決書生效後,人民法院會將案件文件送達至指定的監獄,監獄收到後,應當及時辦理收監登記,讓罪犯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期限進行服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二、進看守所的流程是什麽
1、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仔細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類疾病司法鑒定等;
2、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體檢項目逐壹體檢。檢查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在各項檢查後確認簽名;主檢醫生做出主檢結論,蓋體檢專用章。對檢查中發現的殘疾、外傷等情形,應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確認;
3、復檢。對疑似結核病或其它癥狀不明的查出異常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壹步檢查確認;
4、結論。新收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綜合報告及建議;
5、錄入。新收罪犯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以方便查詢;
6、告知。經體檢,罪犯患有可能影響日後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的應讓家屬簽字確認。經體檢發現疾病的罪犯應給予積極治療。對確診為病毒性肝炎、肺結核、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療的同時,應做好登記和跟蹤,並做好相應的隔離消毒工作。經體檢發現的病犯、殘疾犯,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病殘犯鑒定審批。經檢查,罪犯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