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管理辦法,並監
督實施。
(二)負責國家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組織實施國家重點聘請外國專家規劃。
(三)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交流事宜。
(五)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負責國家專項經費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批和其他培訓項目審核,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六)承辦國務院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壹)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交給地方政府。
(三)將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減少直接管理的引進外國專家數量,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加強引進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的職責。
(五)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優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