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人員在必要時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履行國防義務。
壹、預備役的定義與性質
預備役,是指國家平時以退役軍人、民兵為基礎、現役軍人為骨幹組建起來的戰時能夠迅速轉化為現役部隊的武裝力量。預備役人員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雖不直接參與現役部隊的日常的訓練和執行任務,但在國家需要時,能夠迅速轉化為現役部隊,參與國家的軍事行動。
二、預備役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預備役人員有義務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同時,預備役人員也有責任保持自身的身體素質和軍事技能,以確保在國家需要時能夠迅速有效地履行國防義務。
三、預備役與現役軍人的關系
預備役與現役軍人是國家武裝力量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二者在職責和使命上有所不同,但都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力量。現役軍人直接參與國家的軍事行動和日常訓練,而預備役人員則在必要時轉化為現役部隊,***同承擔國家的國防任務。
綜上所述:
預備役屬於軍人的範疇,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預備役人員有義務和責任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預備役與現役軍人在職責和使命上有所不同,但都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力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
第五條規定: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二十四條規定: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期間,應當計算為工作(勞動)時間,其工資(勞務報酬)和其他待遇由所在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