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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與演繹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與 著作權 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那麽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麽呢? 1、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著作權的主體則多為自然人。 2、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例如某甲錄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販賣,獲得利益,那麽鄰接權保護的就是這些“利益”。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3、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壹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4、鄰接權的權利範圍往往是法律規定的有限幾種,而著作權的權利範圍則非廣泛,法律在列舉了很多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後還規定了概括性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5、鄰接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權人的制約。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同意,表演者的這種許可就是無效的。由此可見,傳播者享有的鄰接權,更多的是壹種禁止權,即有權反對他人在未經授權的著作權人的配合。而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則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