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和"貸"就是代表記帳方向的兩個符號:
"借"表示資產類科目的增加和負債類科目的減少,或者損失的增加和利益的減少;
"貸"則表示資產類科目的減少和負債類科目的增加或者利益的增加和損失的減少。
1.壹般指向人借用錢物,或者指簿記或資產表上的借方和貸方。
《晉書·王衍傳》:“父卒於北平,送故甚厚,為親識之所借貸,因以舍之。
” 明唐順之《與胡梅林總督書》三:“弟亦搜括家貲,並借貸,僅得銀五百兩,通公所給,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沒有這筆錢,因此只得向押款銀行借貸。”
2.將錢物借給他人。
宋葉適《故昭慶軍承宣使崇國趙公行狀》:“民業耕者,田主借貸之。”
《金史·熙宗紀》:“﹝皇統四年﹞十月壬辰,立借貸饑民酬賞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