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委托行應按提前支取手續核驗客戶身份,並在托收委托書上註明“提前支取”字樣;原存款行須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規定辦理。
2、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只辦理全部金額的提前支取,原存款行按提前支取有關規定計算利息至劃出日前壹天,將本金及稅後利息壹並劃轉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後付給客戶。托收在途期間不計付利息(約定轉存除外)。
3、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要求續存的,委托行應按提前支取手續核驗客戶身份,並在托收委托書上註明“約定轉存”字樣;原存款行應按原存單所訂利率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至劃出日前壹天,將本金及稅後利息壹並劃轉委托行。委托行收到劃款後,按原存單金額、起息日、期限、利率為客戶開立新存單(折),並將劃來的利息記入應付利息科目。
4、托收未到期的零存整取、通知存款或委托行未開辦的存款種類,只辦理異地提前支取,不辦理續存。如客戶要求存入銀行的,待本金及稅後利息劃回後,按委托行開辦的存款種類重新開戶。
(作答時間: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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