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手簽章和簽字的區別:
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簽字印章不同於簽字,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與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有區別的。簽字是指親筆簽名。壹般簽字較難偽造,真實性強。但是簽字印章效力等同於簽字。簽章是在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名上加蓋印章。其作用有雙保險的作用。
二、合同如何生效:
判斷手簽章是否可以代替簽字還有壹點是,合同是否生效。合同生效的條件是: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