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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是男性專屬嗎?

事實上,無論男女雙方都有生育權。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只有夫妻雙方協商壹致,才能夠***同行使這壹權利,生育權才能夠得到實現。當然這只是理想情況下,現實生活中,男性雖然具有生育權,可想要實現生育權就必須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權的基礎上。如果妻子懷孕後突然不想要這個孩子,作為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來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權。當然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男方可以選擇起訴離婚。不過值得註意的是,必須要在女方終止妊娠六個月後提出離婚訴求。如果法院確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麽法院壹般都會準許雙方離婚。生育權的保障,體現在多方面,比如上文所說,女子在終止妊娠六個月後,丈夫不得提出離婚,這就是法律保障生育權的體現。除此之外,法律對生育權的保障,也體現在終止妊娠後的索賠規定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二十三條解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很簡單,女性擁有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即便女性已經懷孕,她們也有打胎流產的權利。就算妻子選擇了流產,丈夫也不得因此要求妻子對其進行賠償,這就是法律保障男女雙方生育權的體現。結語不難發現,雖然法律同時保障了男女雙方的生育權,但女性在這方面依舊有壹定的主動性。當然這也是必然的事,畢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體,法律保障雙方生育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女性其他合法權益。男人有生育權。生育權反映的是夫妻人身關系的壹種權利,假如這種權利單單只有夫妻中的壹方享有,在法理上存在問題。也有專家認為,法律保障的是當婦女生育權受到侵害時,身處弱者地位時的權利。妻子不能在實現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時剝奪了丈夫繁衍後代的權利。孩子是夫妻兩人的,誰也不能單方面決定他的命運。對懷孕以後孩子的去留問題應該是大家***同協商後決定的。建議在法規中加入有關規定,已婚婦女的流產手術必須經丈夫同意,方可進行。夫妻雙方都享有選擇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主要還是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如果無法達成壹致,任何壹方都不能強迫對方生育或不生育,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權。由於生育行為需要女性完成,對女性的身體、健康、精神都有可能造成損害,女性承擔著更重的責任,因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院也會側重保護女方的利益。不論是否離婚或者是否能獲得賠償,都不足以彌補雙方感情的裂痕。生育問題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問題,雙方應在婚前了解對方意向,並盡可能達成壹致,避免在婚後再因為生育問題導致婚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