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消費是犯法的。強制消費也稱強制性交易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行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強制消費行為,作為消費者可以拒絕,公司員工也是消費者。
強制消費涉嫌刑事犯罪,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強制交易是指強制或者限制他人交易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出了十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包括強制交易行為。強制交易行為是對正常社會競爭的損害,是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它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因此,商家或者平臺不可以強制消費者進行消費,否則消費者可以提出侵權之訴。
如何認定強制消費?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