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風險提示: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藥品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