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寄養,是指父母出於某種原因無法攜帶子女***同生活,不能履行正常的撫養教育義務,而把子女寄托在親友等他人家庭中生活。關於寄養,我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零七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寄養與收養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兩者的目的不同。生父母將其子女寄養的目的在於委托他人代為撫養照顧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而作為生父母的送養人之所以將子女送養,其目的就在於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
(2)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養並不需要特別的成立、生效要件,壹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與負責寄養的親友協商壹致即可;而法律對收養的成立和生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符合實質性條件或者沒有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不能產生收養的法律效果。
(3)兩者的後果不同。寄養只發生撫養形式的變化,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轉移或者變更,因而也不會產生擬制的血親關系;而撫養則使得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產生擬制的血親關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與子女的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系。
二、收養關系成立要件是什麽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壹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壹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同收養;
8、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三、收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生父母將其子女寄養的目的在於委托他人代為撫養照顧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而作為生父母的送養人之所以將子女送養,則會解除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