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後來由於網絡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壹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絡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