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英文是:Notarization
相似英文有居住證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國籍公證:Notarization of Nationality
公證含義: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壹種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設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並且必須執行公證員的職務。壹切公證文書,都必須以公證員的名義出具。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
公證處通過公證活動,保護公***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公證機關辦理涉外公證,保護我國公民、僑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維護國家和法人在國際交往中的權利和權益;同時,也保護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