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藥準字”是藥品生產單位在生產新藥前,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審批後,取得的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相當於人的身份證。
其中“藥”代表是藥品,這是最基本性質(與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的區別),“準”字代表國家批準生產的藥品,“試”代表國家批準試生產的藥品。
國產保健食品應有衛生部的“衛食健字”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國食健字”,進口保健食品要有“衛進食健字”標識。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說法。
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第3.1條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壹個種類,具有壹般食品的***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保健食品不能直接用於治療疾病,它是人體機理調節劑、營養補充劑。
藥品可直接用於治療疾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1、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發布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2、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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