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
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腳鐐很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並且兩腳之間的連接很短,犯人難以邁開步伐逃跑,並且走動的時候有聲音,能讓別人知道。
手銬壹般分為連接鏈式和板銬兩種,現在板銬較常用。
犯人戴腳鏈壹般有兩種情況:
1、罪輕的嫌疑犯,在看守所有毆打他人、逃跑跡象或者其他性質嚴重違規行為的,均對其加戴戒具,這種情況是羈押機構的監管手段。
2、其他犯下重罪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嫌疑人和壹審已經判處死刑的人都必須加戴腳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壹)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