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規定》第六條等相關 法律法規 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擡價格等違法行為,若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將從快從重處理,可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超市商品大漲價的,是屬於價格違法的行為,可以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擡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相關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為。
(壹)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