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承包之日起計算,到期時間就是整三十年後的相同日期。
土地30年不變的承包合同是從2003年3月1日起正式開始的。
《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