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公司為員工統壹參加了大病醫療費統籌(以下簡稱統籌),保證本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患大病時得到基本醫療,均衡企業醫療費用負擔;
2、大病統籌的原則是:
(1)互助互濟,風險***擔;
(2)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
(3)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統籌範圍: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4、 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5、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7、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8、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