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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閱卷是什麽意思

案件移送起訴後,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對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律師閱卷權是指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時,如果是已經向法院提交過委托手續的,則直接可以聯系承辦法官進行閱卷。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續的,由律師應該在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托書後,憑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到法院進行閱卷。

閱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機關已經收集到的證據。從而判斷可以從哪些角度為嫌疑人辯護,還可以收集哪些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

目的和作用

1、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

2、從中發現疑點,挖掘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證據或線索;

3、為律師會見、調查取證、庭審質證、辯護指明方向。

擴展資料

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閱卷筆錄是律師在閱讀案件卷宗的過程中,把案情事實和認定事實的證據、確定案件性質的依據以及對案件所作處理及其法律依據等加以分類和整理,並進行摘錄的文字材料。閱卷筆錄可以幫助律師從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頭緒,深入了解案件實際情況,為下壹步辯護詞的制作和庭審做好準備。

文書制作要點

閱卷筆錄的格式壹般並無嚴格規定,通常以使用方便為準。在將材料分類、整理過程中,大致有以下幾種:

1、事實類:壹起案件,除了相對比較簡單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筆錄時均以案件事實進行分類。刑事案件宜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壹種罪名列為壹種事實;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宜將壹個法律行為和壹個法律事件列為壹個事實,或以具體某個環節、某個情節列為壹個事實。

2、證據類:所謂證據是指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可用於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

律師在制作閱卷筆錄時可將證據分為有利於當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不利於當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經過查證屬實的合法證據和取證方式違法,未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證據;在刑事案件閱卷筆錄中又可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3、法律依據類: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審理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通過閱讀案卷,應查找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同時應註意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是否適當。

在制作筆錄時,律師可根據具體案情的需要將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分為刑事、行政、民事等幾個類別,或根據司法人員適用法律的行為分為適用法律正確、不正確、有待商榷幾類。

4、主張立場類:多見於律師制作的民事案件閱卷筆錄中,壹般為原告方當事人主張立場與被告方當事人主張立場兩類。有第三人的,將第三人的訴訟主張羅列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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